离婚房产分割可竞价取得
来源:吴远保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4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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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裁判文书索引]
(2011)昌民初字第1589号。
[案情简介]
1998年4月30日,原告郭女士与被告马先生登记结婚。2003年1月26日,双方生育一子。婚后,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,终至夫妻感情破裂。2006年8月,双方购得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小区的房屋一套,登记在马先生名下。庭审中,双方均认可房屋价值为150万元,尚有贷款369000元未偿还。在竞价中,马先生出价160万元,郭女士未再加价。
[审理结果]
法院认为,为最大的维护双方利益,对于马先生要求该套房屋所有权的请求,于法有据,应予以支持。法院遂将判决:该房屋归成先生所有,该套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也由马先生负担;同时,马先生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郭女士房屋折价补偿款68万元。
[律师评析]
根据《婚姻法解释(二)》第二十条规定,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,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,法院应当准许。本案中,法院在双方同意竞价的基础上,主持了竞价分割房屋,故出价高者马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合理、合法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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