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不实网帖能否构成诬告陷害罪?
[案情简介]
2014年9月期间,刘某受李某的指使,通过网络找到了专业发帖的“水军”,由他们在网上发布了与某市四位领导有关的存疑信息。网帖的内容也是李某给的,刘某没有对案件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鉴别。李某为让刘某办此事,给了刘某2万元,案发时,刘某已支付了其中的1.1万元给“水军”,“水军”所发布的网帖,已被点击达1万次以上。9月底,刘某被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诬告陷害罪为由刑事拘留。
[律师意见]
接受委托后,我们依法会见了刘某,对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。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,向公安机关依法提出如下法律意见:
一、刘某只是被人利用的工具。
二、刘某要鉴别李某提供的信息的真假也是强人所难。故从主观上来讲,刘某并没有诬告陷害的故意。
三、刘某并没有向任何司法机关进行告发,既然本案没有告发行为,也就谈不上诬告陷害了。
四、刘某与相关受害人素不相认,无冤无仇,他亦没有任何动机去诬告陷害领导人。而此事相关的领导也没有受到刑事追究,更谈不上诬告陷害行为“情节严重”的情形。因此我们认为,刘某的行为难以构成诬告陷害罪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“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的,处……”那么,犯罪嫌疑人要构成本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:第一、行为人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;第二、行为人捏造事实,无中生有;第三、行为人将捏造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;第四、行为人的告发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对象;第五、行为人的告发行为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现有证据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实无疑的结论,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的唯一结论。
综上,我们认为,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刘某构成诬告陷害犯罪。故某市公安局应撤销本案、释放刘某。
[案情进展]
公安机关虽没有撤销案件,但是改变了刘某涉嫌的罪名—诽谤罪。